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 号)、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教职成〔2022〕2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不再统一组织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统考的通知》(鲁学位办〔2016〕1 号) 和山东省教育厅和省学位委员会《山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鲁教研发〔2021〕1 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山东管理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024 年修订)》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拟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在籍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业水平测试一般安排在教学计划的第 4 学期或第 5 学期组织两次,如遇特殊情况,学校将根据情况另作安排并通过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官网发布通知。
第四条 报名采取学生自愿的原则,若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学生未能按时报名或参加学业水平测试的,则视为自动放弃学士学位的申请。
第五条 考试形式由学校在考前一个月在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官网发布通知,考生须按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完成考试。
第六条 学业水平测试内容包括三门专业主干课程和英语。
第七条 学业水平测试满分 150 分,其中三门专业主干课程每门各占 40 分,英语占 30 分。学业水平测试总成绩以“通过”或“不通过”对外发布。
第八条 各专业主干课程分别为劳动关系专业:劳动关系学、劳动法、劳动争议处理;财务管理专业:财务管理、管理会计、审计学;市场营销专业:管理学原理、市场营销学、宏微观经济学;金融工程专业:金融学、经济学、金融工程学;经济学专业:宏微观经济学、管理学原理、金融学;人力资源专业:组织行为学、人力资源管理概论、管理学;电子信息工程专业:电子信息工程导论、电路与电子线路基础、信号与系统;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数据结构、数据库原理及应用,操作系统。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3级及以后年级的本科学生。
第十条 《山东管理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业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管理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