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予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不再统一组织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统考的通知》(鲁学位办〔2016〕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山东管理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的学士学位授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专业限于我校已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遵守规范、保证质量、择优授予、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恪守公认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掌握本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无考试作弊记录,达到学校毕业要求;
(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合格;
(四)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前置学历为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第二学历毕业生;
2.已获得其他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
3.参加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4.非外语专业学生已获得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5.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级别笔试成绩合格;
6.全国大学英语(CET)四级及以上等级考试成绩达到320分;
7.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考试计划中英语科目成绩合格;
8.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学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业水平测试”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位:
(一)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
(二)在籍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三)学位论文等存在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学校学位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学位申请、授予和撤销
第七条 一般每年6月份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符合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须在当年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自主提交申请材料及其他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者,视为其自动放弃学位。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名单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如发现并查实已授予学位者存在学术不端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的情况,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其所授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对于不授予或撤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学校学位授予结果发布或收到撤销授予结果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复核申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已授予学位证明。
第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2023级及以后年级的本科学生。 《山东管理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鲁管院发〔2023〕59 号)《山东管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鲁管院发〔2020〕65 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