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学位字〔1988〕0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不再统一组织山 东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统考的通知》(鲁学位办〔2016〕1号)以及《山东管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为做好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山东管理学院主办的成人高等教育函授本科毕业生,均可以依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必须坚持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学业考试成绩平均 70 分及以上,毕业论文(设计)良好,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二)在校期间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四)学位英语考试不达标者。
第三章 学位授予流程及要求
第五条 申请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生申请。申请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的 4 个月内提出申请。学生填报《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按规定时间报所在函授站。
(二)资格审查。继续教育学院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达到的各项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接受其申请。
(三)学位英语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学位外语合格,但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非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有外语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有其他外语类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有其他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者(需提供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参加学校或成人教育研究会统一组织的成人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
4.取得全国英语四、六级及 PETS 笔试合格证者(必须提供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5.省外函授站(学习中心)学生参加所在省(市、区)统一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者;
(四)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生学位授予条件要求,提出建议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公示 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和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第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建议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学生名单逐一进行审查,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的名单方为有效。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通过者由继续教育学院办理填写证书事宜。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统一制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并注明申请者经何种办学途径获得何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成人高等教育注明业余、函授等。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编写会议纪要,并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的《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表》送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舞弊或严重违犯学位条例行为时,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同意,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由学校出具相应证明书。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我校 2020 届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开始施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2020 年 7 月 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