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对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为提高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证新生入学质量,加大招生过程监管力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依法依规招生,促进成人高等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设立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招生政策、招生章程等规章和招生专业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在学校分管继续教育工作的校领导的领导、组织、协调下进行。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是组织和实施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成人招生计划的申报调整、录取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监管下进行,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参与监督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处理招生过程中违纪、违章事情。
第三章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六条 各函授站应积极开展行业社会需求及生源情况调研,为学院成人高等教育申报专业和编制招生计划提供依据。
第七条 新设专业必须进行充分调研、论证,所申报的专业名称及类别须与教育部所颁布的专业名称及类别相一致。经教育厅批准后,方可招生。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接到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后,根据实际情况,分解为专业计划,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审核后实施。
第四章 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
第九条 山东管理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招生规定,制定《山东管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简章》。并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布。招生简章内容包括招生专业、招生范围、学习形式、学制、函授站点、录取原则、收费标准等。
第十条 山东管理学院于每年 4-5 月印发招生简章。各函授站根据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制作本校招生宣传资料和发布招生信息,组织实施招生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各函授站发布招生广告和宣传时,必须明确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业余和函授)的学历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地点、学习方式、毕业证书类型等关键信息,不得混淆成人高等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班以及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的区别,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学生。
第十二条 严禁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严禁提前向未经成人高考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严禁采取“先上车,后买票”方式招收预科生;严禁对考生“许愿”、“承诺”,误导考生。
第十三条 各函授站在录取前要充分掌握本年度考生报名情况,并在规定的报名截止日期后,尽快将本校考生信息,以电子邮件形式报继续教育学院,为学校调整招生计划及录取提供依据。
第五章 招生录取
第十四条 山东管理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制定并实施招生录取工作方案。遵循“按需培养,德智体全面衡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成人高等教育招生政策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我省公布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严格按程序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 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根据考生专业报考情况确定专业录取顺序。
第十七条 若录取报考我校志愿的所有考生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则根据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规定进行征集志愿。
第十八条 录取时,无外语语种限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省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凡被学校正式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得改录其他学校。
第二十条 对于按以上几条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录取退档或者更改录取专业必须要经考生本人的签字同意。
第二十一条 录取工作全部采用教育部网上录取系统进行。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预执行计划数制定录取方案,在网上提交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经审核通过后,确定预录取、退档名单。
第二十二条 在录取结束后到省教育招生考试院领取《全国统一招生录取新生登记表》。未加盖“山东省招生委员会成人高校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名册一律无效。
第二十三条 根据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册,填写发放经校长签发并加盖学校公章的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山东管理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9 年 3 月 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