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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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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管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3-02  点击率:

第一章

第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期末考试(以下简称考试)是我校检验学生学习效果、规范函授站办学行为、确保教学质量的有力保障。为健全考试考务工作制度,保障考试的正常实施,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科学、规范。

第三条 考务工作由我校统一监管,继续教育学院具体负责,各函授站组织实施,我校选派人员进行巡考。由我校统一命题、统一印制试卷、统一考试时间、统一阅卷。

第四条 考试是课程考核的主要形式,本规定中所指的课程考试与课程考核意义等同。本规定所指考试包括教学计划中的每一门课程(含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的考核。

 

第二章 考点及考场要求

第五条 考试以各函授站为考点,考点成立考试领导小组,由函授站负责人任组长,负责领导、组织、管理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各函授站要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时将考务信息上报我校继续教育学院和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平台(简称阳光平台)。考试安排一经上报,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条 各考点下设保密、考务、后勤保障等职能组,各组应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在考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同开展工作,确保考试正常实施。

第七条 考点在考试开始前进行规范布臵,张贴相应标识。 标识包括《考点平面示意图》、《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安排提示》、《考场规则》、《考试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及《考生须知》(附件1)等。

第八条 考点环境要保证安静、安全,考场相对集中。

 

第三章 考场组织与基本要求

第九条 每个考场不超过 30 名学生,配备 2 名监考员,学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每两位考生座位间距 60 厘米以上。

第十条 考场入口处张贴考场标识,考场内应设臵学生非考试物品暂放处。

 

第四章 工作人员的选聘与培训

第十一条 考点要配备与考务工作相适应的考试工作人员,包括监考人员和考务人员。考前必须召开考务会议,对监考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佩戴相应的标志。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由考试领导小组选聘。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2.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

3.接受过考前培训;

第十五条 考点须对监考人员、考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第五章 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考试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全面负责本考点的考试工作;

2.负责选聘、培训和管理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3.负责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4.负责指导考试应急领导小组处理考试突发事件;

5.检查考场考试情况以及监考人员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巡考员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和掌握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成人高等教育及函授站办学的有关规定;

2.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谦虚谨慎,秉公办事,严格按照《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巡考工作流程》开展工作;

3.佩戴巡考标志,按规定时间到达考点,巡视工作不能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4.全面掌握函授站考试的基本情况,重点对考试组织管理、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以及考场布臵、试卷保管、保密、交接和考试实施等环节进行检查;

5.对函授站的考试组织与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监考员工作职责: 

1.监考人员应充分认识考试的严肃性。要认真做好监考工作,考前必须参加培训,认真学习考试相关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不经培训不准监考;

2.监考人员必须佩戴标志,严格遵守考点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3.监考人员要认真组织好考生入场。考前要对考生进行思想教育,向考生宣读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教育考生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和纪律;

4.监考人员分发试卷前,要认真检查考试科目、时间、专业是否相符,如不符或有其他异常情况,须立即报告考点负责人,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上报;

5.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宣读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印刷不清或文字模糊之外提出询问时,应予当众答复。如试题有“更正”,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

6.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执行《考场规则》。要仔细检查考生证件,以防假冒。发现考生违犯规则或有舞弊行为时,应立即制止,将情况如实地记入“监考记录”,并没收其小抄等证据材料,附在“监考记录”之后。记入“监考记录”的内容要详细、准确、清楚。对作弊情节严重者,须报考点负责人及时做出处理; 

7.监考人员要维持好考场秩序,要认真做好考场统计和记录工作。考试期间,除省教育厅和学校派出的“考试巡视员”“考试检查员”及各站点的“主考”人员可进入本考场巡视检查外,监考人员有权制止其他任何人员进入本考场。考试结束后,要按考号顺序依次收齐试卷和草稿纸,并严格按规定对试卷进行检查、装订和密封,如实填写监考记录等资料; 

8.监考人员要关心、爱护考生,但考试时不得和考生交谈。对有病不能坚持考试的考生,应劝其停考,并通知场外工作人员陪同治疗;

9.监考人员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在场内不准抄题、做题,不准吸烟、谈笑、阅读书报,不准将试题传出考场,不准做任何其它妨碍考试正常进行的活动;

10.监考人员不准监守自盗,不准袒护、支持、协同考生作弊或以其它任何形式营私舞弊,违犯者要按党纪国法及有关规定惩处; 

 

第六章 考试分类与方式

第十九条 按照考试的先后次序或次数,将考试分为正考、补考两种类型。

第二十条 学生按《山东管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计划》选课,取得修读课程资格,并按要求完成课程各环节的学习,第一次取得参加考试资格的考试为正考。

第二十一条 对于正考不合格的课程,我校提供一次不进行修课而直接参加的考试为补考。

第二十二条 当前学期正考不合格的课程,补考时间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前。

第二十三条 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均采取闭卷考试方式,考察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理解和综合运用等方面能力。

 

第七章 考试命题

第二十四条 试题范围应包括该课程所讲授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期末考试(考察)试题由我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按课程拟定 A、B、两套试卷,并附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存档。

第二十六条 试题要难易适度,分量相当。根据成人教育的特点,注重对专业理论知识实际运用的考核。题库试卷重复率不得超过 30%。

第二十七条 试题一经拟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题。发现泄题者,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第八章 试卷印制及保密

第二十八条 试卷采用统一模版,试卷经教学科核对无误后,方能印制。

第二十九条 试卷印制由我校指定专人负责,对印制过程进行监管,确定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试卷印制,做到准时、保质、保量、保密。

第三十条 试卷印制完毕,需存放于试卷保密室,做到安全保管。

第三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试卷的取卷、分卷、封卷、保管及发放工作。

 

第九章 考试

第三十二条 各函授站需统一考试时间。年度第一学期考试时间原则安排在 6 月中旬至 7 月上旬,第二学期考试时间原则安排在 11 月中旬至 12 月上旬。

第三十三条 考试期间,各考点设主考 1 人,考点设巡视员和监考员。巡视员由我校选派,监考人员由各考点统一安排。

第三十四条 各门课程考试一般为 90-120 分钟。个别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定为 60 分钟或 150 分钟,考试时间一经确定,不得任意缩短或延长。

第三十五条 开考前半小时,所有考务工作准备就绪、考试工作人员落实到位。

第三十六条 组织学生进入考场。一名监考员负责监管试卷,另一名监考员在考场门口查验学生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并有序地进入考场。提醒学生将非考试物品放到指定位臵,组织学生在签到表上签字,考前由监考员宣读考试纪律及注意事项。

第三十七条 考试期间,监考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十八条 考场规则:

1. 考生在每科考前二十分钟开始入场;

2. 考生入场时须持本人有效证件;

3. 考生入场时,须自我清身。不准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和草稿纸等,只准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直尺、三角板、圆规等。允许使用算盘或计算器的课程,可带算盘或计算器,但计算器不得有程序储存功能,场内不得相互借用。各类通讯工具一律不得带入考场内;

4.考生入场后,要对号入座,并将本人有效证件放在考桌

5.考生答卷前必须在试卷指定的位臵填写姓名、考试号、考场及座号,不准在试卷密封线以外作任何标记。考试铃响后,方可答卷; 

6.考生迟到 30 分钟不准进入考场,考试开考 30 分钟后,方可离开考场;

7.考生未交卷前不准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谈话; 

8.考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如遇试题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但不涉及试题内容,可举手当众询问,监考人员应予当众答复;

9.考生答卷必须使用同一色笔(钢笔或圆珠笔),并限定全蓝或全黑(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否则不予判分。字迹要工整、清楚。必须按试卷规定的格式答卷。答卷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10.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随便讲话,不准交头接耳,不准相互暗示,不准偷看他人试卷,不准交换试卷,不准冒名顶替,不准将试卷和草稿纸带走,不准撕毁试卷,不准有任何违纪和作弊行为; 

11.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翻放,等候监考人员将试卷和草稿纸分别收齐,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12.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工作。在考试期间,监考人员有权对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

13.考生如有违犯规则者,一律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 18 号令)严肃处理;(详见附件 2)

 

第十章 试卷交接与批阅

第三十九条 各考点要在考试结束后的第二天将试卷、考生签到表(附件 3)、监考情况记录表(附件 4)、试卷交接表(附件 5)等相关考试资料填写完整并加盖函授站印章及时送交我校。由教学科清点、核对,签收,逾期试卷作废。 

第四十条 根据《山东管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期末考试阅卷细则(试行)》附件 6,统一组织批阅试卷。

第四十一条 试卷批阅可为“加分”和“减分”批阅两种方式,批阅清晰、合理;每题须有小分合计。

第四十二条 考核成绩评定后,经复查无误,由阅卷老师填写《学生成绩登记表》,不得涂改,否则要加盖印鉴或签字。批阅工作需在考试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十三条 试卷批阅完毕 10 个工作日内,将成绩录入山东管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教务管理系统。

 

第十一章 成绩登记与保存

第四十四条 每学期,凡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必须报送学生成绩。

第四十五条 阅卷教师需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纸质版成绩单,并签字确认。

第四十六条 成绩单一经报送,不允许改动。

第四十七条 我校将成绩录入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教务管理系统。

第四十八条 成绩单一律经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教务管理系统打印。

第四十九条 学生成绩均在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教务管理系统查询,任何人不得修改。

第五十条 学生离校时(含毕业、退学、结业、肄业),学生成绩单存档,以备学生查询。 

 

第十二章 试卷存档

第五十一条 试题袋内须封装成绩单、考生签到表、监考记录表、试卷、答题纸等资料。

第五十二条 试卷批阅后,继续教育学院按函授站分类存档,试卷存档期为学生毕业后三年。

 

第十三章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山东管理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考生须知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3.山东管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考试考生签到表

4.山东管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监考情况记录表

5. / 学年第 学期期末考试试卷交接表(函授站留存)

山东管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试卷交接表(主办院校留存)

6.山东管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期末考试阅卷细则(试行)

 

 

 

2019 年 3 月 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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