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院概况  规章制度  成人教育  非学历教育  招生信息  服务指南  联系我们  学校首页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山东管理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3-12-25  点击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精神,改进和加强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推动新时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内涵式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 ) 、山东省教育厅和省学位委员会《山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鲁教研发〔2021〕1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的学士学位授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恪守公认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掌握本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无考试作弊记录,达到学校毕业要求。

第五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学校组织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业水平测试”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位:

( 一 ) 在籍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 二 ) 学位论文等存在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 三 ) 学校学位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的其它情况。

第三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七条 申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 )学生申请。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山东管理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学士学位申请。

( 二 ) 资格审查。山东管理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对提交学士学位申请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经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学位颁发。学校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第八条 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交学士学位申请者不予受理。

第九条 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舞弊或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行为,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已授予学位证明。

第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2024级及以后年级的本科学生。2023级及之前年级本科毕业生仍执行《山东管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鲁管院发〔2020〕65 号)。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山东管理学院

2023年12月25日

 

 

 

上一条:山东管理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业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山东管理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办法

历城校区:济南市历城区桑园路60号    邮编:250100
长清校区:济南市长清区丁香路3500号  邮编:250357
版权所有:继续教育学院               电话:0531-88617791
Copyright www.sdmu.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